第 461 章 恶性事件
“玛德!少在这跟老子啰嗦,通通下车!”坐在副驾驶上的壮汉气呼呼的说道。
兴许这个李堪在某些方面是个傻子,他刚才表现根本就是看不清形势。
他也不想想,既然他们敢做这无本买卖,就证明他们早就经历过了思想上挣扎,早就越过了心中地方那道坎了。
这家伙现在拿法律法规来说事儿,是在教育他们吗?那这水平也忒业务科点。
那一对情侣一听下车,眼睛不由得一亮,心思开启活泛起来。
这下了车,外面的广阔天地,可不就任他们跑了吗?
似乎是看出了两人心中所想,司机冷笑一声:“你们也别想着能够跑掉。”
说着他拿出手机打了电话,说了些什么,不一会儿,就从路边走出来不少人,把这辆车围了一个水泄不通,只留了一片空地,让他们下车。
那对情侣看到这一幕,脸色都变了,在那么多人的包围下,他们怎么才能逃得掉呢?
然而这个时候李堪居然还有心思问司机道:“我说劫个千把块钱不至于这样吧?出动这这么多人,你劫这点还不够跑腿钱呢。”
听着家伙的意思是嫌他们劫得少呗?
那对情侣几乎想要骂李堪了,难道现在不是应该稳住他们,然后想办法逃走吗?你说这些干什么?难不成想要多给一些。
“你倒是心大,不过你都这么问了,我也就跟你们说清楚吧。”司机说道,“你们身上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的,还有你们身上的器官什么的,可是值钱多了。”
原来是贩卖器官的,这应该比抢劫罪大多了。李堪一开始就觉得这人不像是抢劫那么简单,怪不得他们不怕他们报警,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让他们活着离开。
那对小情侣更是吓得脸色苍白,抱在一起瑟瑟发抖,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李堪看了看外面的人,数了数,少说也有二十个,就算他们成功了,这些钱分给二十多个人,每个人也分不了多少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刑法学者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像李堪他们今天遇见的还是少见的,因为这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有时候一些人贩子也弄这个。
李堪曾经捣毁一个跨国的人贩子集团,可是这又怎么样呢?无论什么时候都会有坏人的存在,就像杀手公会没了,无数个类似的小团体就冒了出来。
人贩子何尝不是如此?李堪曾在网上看到一句话:“拐卖这种事,和你的学识、资历、家庭背景高低都没有关系,它只会关系到人性的底线,而在这一点上,你永远低不过人贩子。”
随着年末的到来,大人们也愈发忙碌起来,妈妈们去超市采购年货,去市场挑新鲜的海鲜。一些外地的宝妈更是需要带着孩子千里迢迢赶回家。不管是超市、车站还是市场,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多。
而这恰恰是人贩子动手的关键:人多更容易得手!
春节时期父母们事情多,常常会因为注意力分散而疏忽于对自家孩子的看护;而年末公共场合人多,孩子被发现丢失了寻找的难度也极大,因此,年末往往成为了拐卖儿童事件的高发期。
孩子被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往往意味着万劫不复。
每一个儿童的被拐卖丢失,带来的每每是整个家庭的无尽痛苦、灾难、濒临崩溃和支离破碎。
那么,人贩子知道么?
他们知道,他们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但他们不会愧疚。
“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总之父母不注意就下手。”
人贩子说起拐卖儿童的套路头头是道,在他们眼里,只有金钱,没有人性。
很多家长执着于在朋友圈晒娃,孩子的爱好行程全部透明。几点去幼儿园,几点去舞蹈班,几点带孩子出门,全部在朋友圈直播。只要是好友,统统能看到。时间曝光还不够,要带上定位。殊不知,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人贩子能准确叫出孩子的名字,能说出接下来的行程,孩子很容易就相信了坏人。不要轻易透露宝宝的姓名、小名、学校、年级,以及家长自己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地点等信息。保护孩子的隐私,守护孩子的安全。
孩子学会走路之后,喜欢在地上跑跑跳跳。很多家长也就由着孩子,让孩子远远跑在前面,自己提着东西跟在后面玩手机。殊不知,很多孩子就是在这不经意之间被拐跑的。一个拐角,孩子兴冲冲跑过去,家长慢悠悠跟上,孩子就找不着了。低头捡个玩具,一抬头,孩子就没了。不管发生什么事,一定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孩子身上。人多的地方,千万要把孩子放在身前,时刻看着孩子。稍大的孩子可以套上防丢手环,总之,注意力时刻集中在孩子身上。
稍大的孩子,应该教会孩子背诵家里的电话号码,父母的电话,姓名,家庭地址。出门尽量穿鲜艳的衣物便于寻找。带孩子去家附近的派出所“认门”。孩子的贴身衣服和小玩具要有能表示孩子信息的标签。最重要的,出门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孩子穿的鞋。很多人贩子一偷到孩子就给孩子换上不显眼的衣服,但是鞋一般都很难找到合脚的。孩子的鞋会是一个很好的标志。
及时报案。一旦孩子失踪,父母应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调取相关的监控录像,可以找到孩子的线索。自2009年全国第五次打拐行动开始,只要因小孩不见报警的,不管是失踪、走失还是被拐,警方都会立即处理。
另外,一定要告诉自己孩子这句话:“大人真正有困难了是不会向孩子寻求帮助,向小孩寻求帮助的大人都是另有企图。
人贩子这种简直是人人喊打,人贩子的所作所为真的是可谓是毫无良心。人贩子不仅仅是毁了一个孩子的一生,还会毁了一个家庭!他们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杀人犯!因为他们对孩子家人造成的精神、经济伤害远远大于杀人犯!孩子突然失踪,对于这些孩子的家长们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她们受到的打击不是一般的大,好好的一个孩子就这么离自己而去,做父母的谁不心疼呢?
而比普通人贩子更加令人恶心的会伤害孩子的人贩子!这些被人贩子拐卖的小孩,本来还是一个特别可爱和活泼的小孩子,没想到就被人贩子打成重伤,还得任由他们推到大街上去乞讨,乞讨得来的钱统统归人贩子所有。这些人贩子会故意伤害他们拐骗来的小孩子,对他们进行各种残害。
孩子就这样被无辜得毁掉了自己的一生,让人愤恨!有的人贩子甚至会狠心打断了孩子们的腿,让他们用一个木板车独自推着自己走在大街上,手上还拿着一个盆去乞讨,不论风吹雨淋,人贩子只看重孩子能不能给自己乞讨多一点钱,所以为了这个,人贩子经常不择手段!
而且人贩子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针对有戒心、有防骗意识的孩子,人贩子则设计了拐卖“局中局”。
电视上的防拐卖公益片拍摄过这样一个场景。在公园独自玩耍的孩子,突然遇到前来搭讪的叔叔。
“小朋友,一个人玩不安全啊,你家人在附近没?我带你去找他们。”孩子明显很警惕,既不答话,也不跟他走。僵持之时,从旁边上来一个很面善的阿姨,一边将孩子护到自己身后,一边指责男子:“你什么意思?别打孩子的注意。再来我报警了啊!”
看着阿姨奋力保护自己,孩子便放心地跟着阿姨离开。此时,搭讪叔叔露出了成功得手的笑容......
“贼喊捉贼”的套路也在各地风行了一阵子。
妈妈单独带孩子在路上,一大妈冲上前抢孩子并破口大骂:“你干什么?你要把孩子带到哪儿去?你个人贩子!”围观群众聚集起来后,两三个人都站出来指认大妈是这个孩子的奶奶,而妈妈是坏人,甚至要动手惩制“坏人”。
这种情况几乎会把人逼到绝境,有口难言。如遇好心路人报警,或妈妈足够机智,想到砸坏旁边车辆、商店的方法,牵扯进更多利益方,扭转现场局面,才会有幸从骗局中逃脱。
现如今,人贩子已经不满足于只卖孩子了,有时候拐来的一些歪瓜裂枣,没人要的,他们就卖器官。
这帮畜牲,为了钱什么什么都做得出来!
李堪由眼前的这伙人,联想到了,更加丧心病狂的人贩子。没有人注意到,他的眼神已经逐渐变得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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