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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张母骨灰安置案一审与孔庆逃脱


  二00七年一月八日上午九点钟,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张大勇诉徐帅奇骨灰安置纠纷案。

  “我母亲十四岁即与我父亲张小泉结婚,婚后生育我和张小勇兄弟俩。我母亲临死前曾当着我们兄弟仨的面留下遗嘱,死后与我父亲张小泉合葬。对这一点,被告徐帅奇在我母亲殡葬期间就与我争执过,多名证人可以证实。故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我母亲的骨灰葬回原处!”张大勇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生前,张母与改嫁后的后夫也就是被告之父徐二牛关系也不好。徐二牛对张母非打即骂,张母实在过不下去了,才到艾宁去讨饭的。直到死前才回到家乡。从这些悲惨的经历可以推测出张母在遗嘱时不可能将自己的遗体遗嘱和徐二牛合葬!”张大勇的代理人阿蛮补充道。

  “原告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遗嘱问题。张小泉病故后,张母选择了徐二牛。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母到南方去与夫妻感情有关。张母既然选择了徐二牛,就是与徐二牛有感情的。所谓生不同死愿同穴,在地愿为连理枝。与徐二牛合葬更加符合张母的意愿。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代理律师李庆答辩道。

  “应原告方申请,传原告方证人马楼儿、王二狗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执勤法警先将王二狗带进了法庭。

  “王二狗,你和原告张大勇是什么关系?”李正贤问。

  “就是普通朋友,李大律师介绍我们认识的,后来我们就当亲戚走了。我和张大勇有什么红白喜事,互相都去出个礼,架个事,捧个场。”王二狗向法官翻了翻白眼,似乎有些不情愿的答道。

  “那你把你知道的情况说一下吧。”李正贤一看王二狗翻白眼,也没有什么好气的说道。

  “因为我娘死了,张大勇是来出礼的。所以张大勇的娘死了,我就去出礼的。那个徐帅奇就来闹事。张大勇跟他说了,说我们兄弟仨不要出现矛盾,让人笑话。娘生前跟我们兄弟仨都交代过。他老人家死后和他的父亲张小泉合葬。徐帅琪仍然不让事,仍然要坚持张大勇的娘和他的父亲徐二牛合葬。以后张大勇兄弟俩就没有理睬徐帅奇!也没有让徐帅奇来奔丧。”

  ……

  王二狗作证完毕以后,法庭又传唤了马楼儿出庭作证,作证内容和王二狗差不多。

  ……

  临海县看守所所长办公室。

  “你小子能不能学点好呢?你都杀人了,小命都快玩完了,你还在监所里和人打架。你是不是嫌你死的慢了?这要在平时,你小子是偷鸡摸狗进来的,我早上去揍你了。”周浩阴沉着脸,没好气地说。

  “大舅,我是故意打架的,我要是不打架怎么能见到你呢?狱警们都知道我是你的外甥。我只要闹出了事,他们肯定会把我送给你管教的。”孔庆的眼中闪出了几分狡猾之色。

  “唉,庆儿,你以前都是因为偷鸡摸狗赌钱嫖娼进来的,我考虑到你爹你娘死的早。可怜你,才把你弄出去的。这次你可是杀了人了,这次舅舅怎么也帮不上你了!”周浩勉为其难的说。

  “舅舅,你老人家不说我也知道。我知道我这次罪孽深重,别说你老人家是个所长,你就是司法厅的厅长,我也是在劫难逃。我就是想大舅,想在死前多和大舅你说说话。”孔庆有些可怜兮兮的说。

  “哎,你小子有什么话你就说吧。”周浩眼晴一红说道。

  “大舅,哎呀,我的肚子疼。疼啊疼啊,疼死我了。”突然,孔庆睡在地上打起了滚,把他的脚镣都带得哗啦哗啦的响。

  “你小子又玩什么鬼花招?”周浩踹了孔庆两脚,怒喝道。

  “我肚子不好,大舅,早上你们送给我的米汤和馒头都是冷的,这下糟了。疼啊,疼死我了。”孔庆继续打着滚。

  “奶奶的,你这个孬孙!就你事多,你坚持一下。我去医生那给你拿点药来。”周浩说着就要走出办公室,为孔庆去拿药。

  “大舅,我痛死了,求你先把我的镣铐打开,让我坐到椅子上喝点热水,看能不能缓解一下!”孔庆一边打滚一边说。

  “唉,奶奶的,上辈子欠你的。”周浩边说边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孔庆身上的脚镣手拷。把孔庆扶到椅子上坐下,为他倒了杯热水。

  然后,出来把房门带上,向看守所卫生室走了过去。

  卫生室距离所长办公室有三四分钟的路程。周浩走到卫生室门前的时候,门还在锁着。他掏出手机给卫生员打了个电话。谁知卫生员还正在一个监室里为一个罪犯扎针,让他等一会儿。

  他从上衣口袋里抽出了一支烟,叼到嘴上,点着了火,抽了起来。

  约摸过了十多分钟,卫生员回来了。他向卫生员说明了来意,卫生员连忙从几个药瓶中分别倒出了一些花花绿绿的药片。分别包了起来,然后将这几包药片递给了周浩:“周所,你可要记住了,每样两片,饭后服用!先吃两天,如果仍不见效,还是带去医院吧。这肚子疼可不是个小事啊。”

  周浩点了点头,拿起药就赶回了自己的办公室。

  可当他推开自己办公室门时,眼前的情景让他大吃一惊:孔庆没了!

  他迅速按响了警铃!

  但为时已晚,此时的孔庆早已逃出了看守所!

  ……

  “本院认为,本案应该尽量根据死者的生前愿望确定死者骨灰的安放地点。综合本案情况来看,张母的遗体和张小泉合葬,更加符合死者的愿望。故此,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张母的骨灰移回原址安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审判长李正贤敲响的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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