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徐帅奇诉阿蛮案二审与初审孔…
二00七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时,徐帅奇提起上诉的其诉阿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
“请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审判长赵梅在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询问申请回避等事项完成后,正式启动了庭审程序。
“被告阿蛮身为律师,在没有和委托人核实欠条真伪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当庭提交证据的。换句话说,阿蛮既然接受了委托人所提交的欠条,就证明他已经向委托人核实了这张欠条是原件。至于阿蛮为什么实际提交给法庭的不是原件,只能说明被上诉人阿蛮已经将真实的欠条弄丢了,其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上诉人的代理人王大发侃侃而谈,矛头直指自己的同行。
“在一审中,第三人张大勇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给法庭的就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律师已向相关人员核实了证据的真伪,核实证据的真伪并不一定要和委托人核实!第三人作为上诉人的亲兄弟,是不可能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的。所谓兄弟手足,血浓于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阿蛮非常不满地瞪了王大发一眼,他知道律师代理案件是一种正常现象,但他从内心上讲仍然对王大发不能释怀。
“第三人对本案是什么意见?”赵梅又问。
“上诉人是胡扯八道,他交给代理律师阿蛮的就是代理律师阿蛮当庭提供的那份欠条。别的都没有。上诉人亲手把欠条交给我,说这是原件,然后我又亲手把它交给了李律师。上诉人纯属想赖人。你那个王大发还有脸代理,你也是个临海的律师。你告你的同仁脸上不觉得红吗?你能收到多少钱?”第三人张大勇直接把矛头对准了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王大发!
“请当事人发言,不要有侮辱律师的行为,否则本庭将依法处罚。”赵梅严肃地提醒第三人张大勇道。
张大勇冷哼了一声,没再言语。王大发长长地叹了口气,也没再言语。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赵梅一句话将庭审推进到了举证质证阶段。
“没有。”各方当事人均回答。
“被上诉人在办理代理手续时为什么不把欠条凭据的真伪和上诉人徐帅奇核实清楚?”赵梅审判长发问道。
“欠条是第三人交给被上诉人的,所以当时我们就没有和委托人核实。”阿蛮道。
“上诉人徐帅奇,欠条到底是谁交给被上诉人的?”赵梅又问。
“我交的!”徐帅奇道。
“你有什么证据向本庭提供?”赵梅毫不放松,紧接着问道。
“我,我……”徐帅奇脸憋的通红,说不出话来。
……
临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
“孔庆,你老实交代,你是怎样把你的叔叔杀死的?”马大兵厉声问道。
“我的叔叔孔传山对我恩重如山,我怎么可能杀死他老人家呢?”孔庆的嘴仍然是咬的很紧,他极力装出一种若无其事的样子。
“这几天看起来你没考虑清楚啊。你想啊,如果我们没有确实的证据,敢把你关这几天吗?”齐远在旁边插话道。
“我,我确实什么都没干呀。我知道,我平常是有点吃喝嫖赌,但是杀人的事我绝对不敢干呐。这可是人命关天的事。”孔庆急道。
“孔飞这个人,据听说平时和你关系不错呀。我们了解了你家周围的群众,他们都给我们反应你两个人好的能穿一条裤子。”马大兵提醒道。
一听孔飞这个名字,孔庆浑身立马冒出了冷汗。
“马大队,孔飞,只是,只是我一个普通的朋友。我和他真的什么都没干!我要是说假话,天打五雷轰!”赌咒发誓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伎俩,马大兵和齐远当然不吃这一套。马大兵之所以笃定孔庆参与了犯罪,因为孔庆是孔飞最好的朋友。而孔飞一个人是很难完成杀人移尸这种犯罪的。况且他刚才也认真观察了孔庆辩尸时一些反常表现。
“哎呀,我说你两个小伙子的脑袋瓜都挺聪明的。你们在杀人抛尸的时候可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呀。你难道现在还是什么都没想起来吗?”齐远用嘲讽的口气说道。他知道如果现在再不来点干货,是很难将侦查程序进行下去的。
“这,这我听不懂。齐大队,你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我怎么搞不明白呀?”孔庆虽然仍是牙关紧咬,但脑门上的汗珠却滚落了下来。
“哦,那我再提醒你一下。你们把孔传山两只眼睛都贴上了胶带,难道就没考虑到胶带上会留下了指纹吗?”齐远进一步提醒道。
“齐大队,我,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啊,那都是孔飞干的!”孔庆这下子是慌了神,他的声音充满了急切和惶恐,眼睛睁得溜圆。
“孔庆,你这话说的可就不对了。孔飞可也是这样说的,他说他什么都没干,这事可都是你干的。”马大兵故意编造了一个孔飞被抓的情节,来了个虚晃一枪。
孔庆一听,果然中了招,他的精神彻底崩溃了,他“扑通”一声,跪到了马大兵的跟前:“我说,我都说!”
“这还差不多,孔庆,你把你和孔飞一起如何杀害孔传山的事,一五一十的给我交代出来,要是敢说一句假话,小心法律会要你的小命!”齐远猛拍了一下审讯桌,孔庆被吓得打了个哆嗦。
……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律师应该及时与委托人核对证据的真伪。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核对证据的真伪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但第三人认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欠款凭据,就是其在上诉人手中接过的证据,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对第三人的这一观点也没有证据予以否认。换句话说,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亲自将欠款凭据交到被上诉人手中。故此该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第三人张大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两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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