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皖江抗日根据地的锄奸保卫政策
皖江抗日根据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社会部、总政除奸部等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1940 年 9 月 1 日,中央社会部在关于除奸政策方面精心制定了四条指示。
这四条指示犹如明灯,为皖江抗日根据地的除奸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得根据地在与敌人的斗争中更加有的放矢,有效地打击了汉奸和敌对势力,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必须根据党的统一战线方针,认清日寇是主要的敌人,反对除奸工作的一般化。因此,不可笼统地把日探与国特混为一谈,也不可把国特普通情报人员与特务破坏分子混为一谈。不应将顽固分子都当做汉奸敌探,不应将一切国民党员、绅士、地主都当做特务人员,更不应将中间派当做顽固分子。应当经常记得,党的策略方针是联合多数,打击少数。
在实际的除奸工作中,要保持清晰的头脑和敏锐的判断力,准确区分不同的对象,避免盲目扩大打击范围,从而更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对抗日寇,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创造有利条件。
其二,必须根据党的民主政治的方针,真正地提高革命警惕性,反对除奸工作的扩大化。因此,要坚决反对无证据、无法律的乱捕乱杀,反对严刑逼供、虐待犯人。要以革命的法治精神、客观的慎重态度,依靠侦查,根据证据,废止刑讯。依靠政治,应经常记得这个原则:不放过一个敌探,不错办一个好人。
只有秉持这样严谨公正的原则,才能在除奸工作中既有效打击敌人,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除奸工作得以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进行,为革命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必须根据党的六中全会的除奸方针,采取灵活的策略去反对敌人,反对除奸工作的简单化。因此,对敌人应各个击破,分别处理,打击主办,争取协从,对主要干探严加处置,对从犯、立小卒准其自新,争取动摇分子潜伏敌内,感化无知协从,减少敌人。应经常记得这个原则:不放过一个敌人,不制造一个敌人。
在复杂的斗争形势下,我们需要以智慧和策略应对敌人,精准打击关键人物,同时给予那些有悔改意愿或被蒙蔽的人员以机会,最大程度地削弱敌人的力量,壮大我们的阵营。
第四,必须根据党中央巩固组织的方针,反对敌人内奸政策无自觉性。应当将肃清内奸视为全党的战斗任务,与巩固组织的重要尺度。因此必须认识目前日寇国特正以内奸政策为中心工作。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时,对我党我军的领导机关正进行着内线渗透。因此,党的除奸工作必须例行肃清内奸,进行反间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在反间斗争中,要防止造成党内恐慌,不相信党的与非党的干部,应经常记得这个原则:不放过一个内奸,不冤枉一个同志。
在严峻的形势下,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坚决清除内奸,同时也要维护党内的团结和信任,确保党的组织稳固,为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提供坚实保障。
总政 1940 年 7 月 1 日除奸工作第 2 号指示中,对除奸政策也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一、认定我们的主要敌人是日寇派来的奸细,特别是日寇派来的干探。对于日寇派来的干探奸细,经查明确实者,应处极刑。但对其派来的被收买欺骗的奸细小卒,如乡愚、小孩、老婆婆等,经捕获后应加以感化,不应处极刑。应当号召奸细普通向我军自首,自首者免处分。
第二,不应放松对国民党特务机关派来的内奸的警惕,但必须把国民党奸细与日寇奸细的处理办法区别开来,绝不应混为一谈。对国民党派来的奸细处理原则如下。
1.对国民党派来的奸细,有重大破坏行为者,如组织暴动、哗变、暗杀、偷窃秘密文件,以破坏抗战论,非处以极刑,不宣布其为国民党员。
2.反国民党派来的奸细,仅收买情报和发展内线,尚无重大典型破坏行为者,一经捕获,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监禁,短时间后礼送出境,不应处极刑。
3.凡托派分子,及过去本党的叛徒,为日寇、国民党特来潜入我军,经查实后,一律处以极刑。
4.对一切被捕犯人,不论其如何反革命,均一律严禁肉刑审讯。逮捕与检验人犯时,禁止打骂侮辱犯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审讯人员应给予严格处分。要知道,依靠肉刑逼出来的口供毫无益处,只会害我们自己。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在除奸工作中的严谨、公正和策略性,既坚决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又保障了人权和法律的尊严,为革命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五,在反顽军战斗中的俘虏,不论官兵,不论特务人员,一律禁止杀害。除按照具体情况争取较好士兵之一补充我军外,其他人员一律加以优待和宣传,礼送回队。对顽军派来的军事侦察、侦探,一律禁止拘捕杀害,应全部加以宣传,放回本部。
第六,估计到除奸机关现在的能力,一般不应做所谓“一网打尽”的计划。凡发觉奸细,已有证据,应立即拘捕和处理;否则留着不动,希望一网打尽,而实际我们无能力实现,反而给敌人进行破坏工作、发展内线的机会。对于派遣打入敌人奸细内部的人员,必须经锄奸部慎重的考察,不得由锄奸部某个人随便决定。
我军除奸工作既不应放过一个奸细,又不应诬陷一个革命同志。因此,在除奸工作上必须严格遵守无人证物证者不应捕人、不应杀人的原则。因此必须特别注重人证、物证与庭证之各种材料,在逮捕和押解犯人时,不得将犯人的金钱、物品等任何东西私自扣下和调换,这些东西必须经登记和保存。如犯人获释,应把全部的物品退还;如处极刑,应交上级,不得私自扣留。
8.凡处决犯人,应尽可能送交军事裁判所、军事法庭及地方法院和公安局,经审讯判决并布告,坚决纠正广泛采取秘密处决的办法。如果案情较大和疑问较重的案犯,上列各机关必须将案情呈报党政军机关加以审核。
新四军第 7 师肩负着重要使命,其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打通 2 师与 7 师的交通联络线。
这条联络线的畅通对于两师之间的协同作战、情报传递、物资调配等至关重要。7 师的战士们深知责任重大,他们在艰难险阻中奋勇前行,为实现这一目标付出不懈的努力。
淮南铁路的日军牢牢控制着一条极为重要的交通线,沿线布满了敌伪军的据点,碉堡林立。这一态势严重影响了新四军的交通联络。
尤其是肥南地区的小兴集一带,乃是新四军交通联络的必经之地。敌人在此处的把守更为严密。当时,伪军在小县集驻有两个中队,人枪一百多,他们在此地耀武扬威,称霸一方,肆意欺压群众,成为新四军地下工作人员在这一带开展活动的最大障碍。
支队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由第二大队抽调三十多名短枪队员,由当地区委书记宣建华指挥,务必拔掉这根钉子。
经过周密准备,游击队员一下午步行 70 多里,越过两道河,穿过敌人层层碉堡和封锁沟,在日落时抵达小兴集。
在当地群众的密切配合下,游击队员们行动迅速,只用了几十分钟的时间,就出其不意地打掉了伪乡公所,拔掉了炮楼。此次战斗击毙伪副乡长一人,缴获步枪 72 支,手榴弹 200 多枚,子弹 2000多发。令人欣喜的是,只有区长蒋亚文腿部负轻伤,全体队员按预定时间安全返回根据地。
分析矛盾,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巢湖周围地区,多种势力并存,敌情极为复杂。有穷凶极恶的日军,有卖国求荣的伪军,有顽固不化的桂顽,有地方土顽,还有帮会盗匪等多种政治封建势力。他们之间既有某些相同的利害关系,又各怀鬼胎,既彼此利用,又相互犬牙交错。
针对这一特点,在斗争中我们经常分析各种势力的政治态度和他们之间的矛盾,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团结、利用、限制、分化、打击的政策。当地的帮会势力较强,于是分工在帮会中有影响力的支队领导宣济民专门负责做他们的工作,使之在政治上靠拢支队,争取让其为支队提供情报。当帮会与日伪顽固发生冲突时,知晓应对策略,主动给予支援配合,共同对敌。
对于当地的盗匪集团,支队一方面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限制打击其危害人民群众的不法行为,一方面又支持其与日、伪、顽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
对于抓获的俘虏,除罪大恶极者外,一般在经过教育以后宽大释放,争取使其改邪归正。有的还发给回家路费。1943 年 6 月中旬,支队在和桂顽的一次战斗中抓获了国民党原古河行政公署专员赵凤藻的儿子和儿媳赵保顺夫妇。第二天,赵凤藻出动大批顽军和伪军对支队实行合击围剿,企图把赵保顺夫妇抢回去。支队在群众的掩护下迅速转移了。在这种情况下,赵凤早派人与支队谈判,提出只要释放赵保顺夫妇,可以答应支队提的任何条件,并且首先提出以 10 挺机枪、100 支长枪、10 万发子弹作为放人的代价。
当时支队领导考虑,赵凤藻在顽军中有较大的影响,而赵保顺夫妇本人在顽军中并不起多大作用,过去也不是罪大恶极。经请示新四军副军长张云逸同同同意,不要任何代价,宽大释放,便确定由李元向来人回话,表示不要任何枪弹物资,宽大释放赵保顺夫妇。只要求赵凤藻今后做到两点,第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希望今后枪口对外,一致抗日。第二,今后日未亡如进攻新四军,希望在可能条件下给新四军通个信。赵凤藻表示同意这两点要求,支队随即宽大释放了赵宝顺夫妇。赵凤早一家对支队很感激,便在以后不同程度的履行了自己的某些诺言。
军民结合,主力部队、游击支队和民兵武装相结合,是巢湖支队克敌制胜的根本。
在巢湖地区的战斗中,主力部队凭借其强大的战斗力和装备优势,成为打击敌人的中坚力量。游击支队则灵活机动,善于在敌后开展突袭和破坏活动,让敌人防不胜防。而民兵武装熟悉当地地形和民情,为部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者紧密配合,形成了一张强大的战斗网络。主力部队在正面战场冲锋陷阵,游击支队在敌后骚扰敌人,民兵武装则负责后勤补给、情报传递和战场支援。这种结合使得巢湖支队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效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战斗局面,从而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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